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仪器设备的自行设计和研制,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体现教学科研特色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长安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制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自制设备”)是指由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师生自行设计或改造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外购零部件并自行组装或委托组装形成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
第三条 示范中心鼓励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教学或科研等实验仪器设备的自行设计、研制和改造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示范中心对自制设备的论证、审批、研制、验收、入账及报销实施全过程规范管理,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归口负责自制设备的立项论证及审批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归口负责自制设备项目的验收管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入账管理;财务处负责经费执行及财务报销管理。
第五条 示范中心负责对自制设备研制、使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和资产管理,按学校要求完成或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论证、审批、验收、入账手续。自制设备负责人应按照论证审批结果实施自制,确保达到设计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 立项实施
第六条 自制设备范围:
(一)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所必需,而市场上无满足使用要求的定型产品;
(二)市场上虽有同类定型产品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经费;
(三)自制设备在性能或指标上比现有同类定型产品有重大改进;
(四)将科研成果转化,或利用现有设备条件进行改造和功能开发后,能提高设备使用受益面;
(五)其他符合自制设备要求的情况。
第七条 自制设备应经过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技术论证,形成相关原理图、设计图、加工安装方案等资料,符合技术及安全规范,自制设备负责人明确预算明细,并按照经费预算额度提交示范中心或项目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可行性论证:
(一)成套价值4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示范中心组织论证并审批;
(二)成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办、财务处等部门组织联合论证后,根据论证结果进行审批。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已批复同意的自制设备,按照批复文件执行。自制设备负责人将预算明细、上级部门批复文件直接提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核。
第九条 自制设备过程中需要批量外购硬件以及外协加工等,按学校相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建账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自制完成后,应经过调试和技术测试,做好有关测试记录,确认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后,可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自制设备负责人组织整理相关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实验讲义等,由学院(部、处、中心)或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分级组织验收:
(一)成套价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示范中心组织验收;
(二)成套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人凭相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验收入账后的自制设备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严格按仪器设备管理有关文件做好日常运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应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自制设备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所有,涉及技术成果利用或转让事项的,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所属单位及自制设备负责人应加强技术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学校知识产权的安全。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追究所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示范中心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