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心制度
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是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内容之一,对于提高勤俭办学方针和促进实验室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推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仪设备是指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新开教学实验或使原有教学室验上水平,或适应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展需要而自行设计、自行加工或独立组织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综合性和经济性等特点,示范中心应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并节省投资,示范中心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自制仪器设备工作,对在这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

第四条  示范中心对自制仪器设备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设计——初审——修改设计——终审——投标加工的基本建设程序运作。各院、部(系)或实验室利用实验建设资金自制仪器设备,均需经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凡教学、科研工作所急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国内外虽有定型产品,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可节省大量资金的顀器设备,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自制。使用学校建设经费自制仪器设备,应考虑资源共享和投资效益,原则上不能为个人科研课题需要而申请自制仪器设备。

第六条  需自制仪器设备时,列入示范中心建设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未列入示范中心建设计划的,由各院、部(系)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表》。并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自制仪器设备的原因、目地和设计思想,并附设计方案。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申请项目,先由各院、部(系)组织自行评审,学科负责人及院、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以项目的层次水平和急需程度为序,报实管处汇总并会同示范中心进行审核。每年安排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按当年设备经费的计划情况根据急需程序确定,其中造价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由实管处负责审批立项造价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自制仪器设备,由实管处提交校设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所申请项目成立。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已批准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由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已批准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实施前必须完成全部设计(可按计划安排部分前期费),提交由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修改设计,经终审后招标或议标加工。

第十条  已批准立项并完成设计的自制仪器设备在实施前,项目组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制定工作计划和详细经费预算(包括确需支付的劳务费及其它人工费)。该计划和预算经实管处审核后将作为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检查和控制经费支出的依据。

第十一条  使用示范中心建设经费或学校设备投资自制仪器设备,由实管处按自制仪器设备名称建立经费控制卡,经费控制卡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借款报销均凭卡办理。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支出必须与已审核的经费预算相符。若需对设计方案或加工项目进行临时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更改报告,阐明更改理由和更改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但超支经费由项目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已批准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时间抓紧实施,一般应在当年年底前完成,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完成,各项目负责人应每半年向所有院、部(系)和校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进展情况,属延期完成的,应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四条  在自制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经费使用原则,或弄虚作假、将自制设备经费挪为它用,或超出经费预算购买物品,支付人工费的,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四章  鉴定与验收

第十五条  自制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整理(编制)好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设计图纸及结构和原理图等技术资料,并请所在院、部(系)初步鉴定。初步鉴定通过后,由学校按委托合同和设计图纸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者,由项目所在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进入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对利用非专项资金结合科研课题或解决生产所需而研制的专门装置,如课题及生产测试任务结束后再无它用者,则不进入固定资产,由经费主管部门摊位入项目消耗成本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竣工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支出原始单据(或副本)编制决算计算成本(内容包括:设计费、加工费、加班费事原材料、无器件、部件或配用的整机以及为该自制项目专门添置的低值仪器和工量具费事鉴定验收工作中的评审费,测试费及接待费等)。成本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该仪器设备的价格并以该价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鉴定合格,该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的评职晋级中,可视为完成同等水平的科研课题和教学成果。通过鉴定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大型自制仪器设备,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组一次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按设计方案或委托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自制设备任务而贻误教学、科研工作后果严重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价对项目半途而废或虽完成但鉴定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直至经济责任(即按自制仪器设备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处以罚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copyrigt 2009 长安大学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泽瑞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