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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科研训练与实践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8】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本科生的人文和科学素养,培养本科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本科生参加各类科技学术创新活动,学校设立本科生科研训练和实践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实践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本科生创作优秀科技作品,支持本科生参与国际国内各类科技学术竞赛。

第三条教务处为实践基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实践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研究项目的立项、执行、检查及验收等。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教务处每年设立2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实践基金。

第五条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实践基金,支持本科生科研训练和实践创新。

第三章 资助范围及原则

第六条实践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资助范围为:

()开放实验室、人才培养基地和工程训练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及创新项目;

()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

()社会调查项目;

()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七条实践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大学本科生,并适当向校内各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创新基地本科生倾斜。

实践基金资助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学习态度端正、思维敏捷、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创新意识突出。有意愿参加各种科技竞赛活动者优先考虑。

申请实践基金的本科生必须由所在学院或者人才培养基地配备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八条实践基金项目的资助程序为:立项申请、批准执行、审核报销、结题验收。

第九条实践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项目小组。项目完成良好的人员可再次申请,未完成项目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实践基金项目实施期间,参加项目的学生应同时完成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并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学生出现多门课程不及格现象,指导教师应劝其退出项目。

第十一条实践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二条实践基金项目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3000元,没有试验、制作等硬经费支出的项目一般不超过500元。项目经费的开支应符合学校的财务报销制度。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本科生可以随时书面向教务处提出实践基金项目申请,学校每年在6月和12月集中评审两次。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和实践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指导老师签字推荐,学院或人才培养基地同意并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内容、资助范围、申请人资格等进行审核,并确定提交实践基金评审专家组评审的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实践基金评审专家组负责对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及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十七条教务处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确定实践基金计划资助的研究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确定实践基金资助项目后,教务处应与项目申请人签订《长安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和实践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实施中,如涉及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中期向教务处提交《长安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和实践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期报告》,报告应明确说明是否按进度完成科研任务、遇到的困难以及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等。如项目负责人计划中断项目研究,应提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按中止研究项目处理的,须办理项目中止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将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实践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长安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和实践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技术成果实物,由教务处进行验收。项目完成较好的人员,其新项目申请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践基金资助经费按核定计划执行,由教务处统一监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实践基金须专款专用。实践基金主要用于项目的调研差旅费、资料费、材料费、设备费等开发研究费用,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不得从实践基金资助经费中提取酬金、奖金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实践基金项目经过中期检查后,对确有进展,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教务处将继续予以支持;对进展迅速、效益显著的项目,教务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项目,教务处将减少或中止对其经费上的支持,直至追回已拨款项。

第二十五条实践基金项目因故中止,并经教务处同意中止的,项目负责人须退还剩余研究经费;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中止研究及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须退还全部研究经费,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所在学院或人才培养基地负责偿还。

第七章 项目成果鉴定、转让

第二十六条实践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七条对实践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人才培养基地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相关费用由所在学院或人才培养基地承担,也可由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相关费用从实践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对于实践基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教务处有权力和义务推荐其参加国际国内相关科技学术竞赛。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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