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学校实验室的先进设备和技术,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增加学校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对外服务的范围包括:开展科学实验、检测、分析等技术服务;开设实验教学课程;计算机操作实习;进行实验室技术咨询;其它技术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室对外服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是对外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
第四条实验室如需签订对外服务合同,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在实验室管理处加盖长安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实验室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严禁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场地和仪器设备。
第三章 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办法
第六条收入实行校、院二级管理,自主收费,学校财务集中核算的办法。
第七条实验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长安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和利润,定价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额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验室按有关标准核算,报所属单位和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收费票据,必须使用正式的国家财政(税务)发票或盖有校财务专用章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帐户或自设“小金库”。
第九条实验室要设立专门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并接受校计财处的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按照《长安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款项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并按规定比例进行审批使用。
第十条收入以当年实际到款额为基数进行分配使用:学校管理费20%、院(部)管理费8%、年检和设备维护基金15%、水电劳务成本支出57%。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实验室所需的特殊仪器设备,学校将纳入有关学院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统一考虑安排购置;对金额较大的专用设备维修费,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资助;有关年审、认证等事宜,由校实验室管理处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十二条学校每两年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在必要时进行经济处罚;对于服务质量差、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或对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该实验室除限期整改外,必要时将取消其对外服务的资格,并追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