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人员及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发挥仪器设备绩效和实验室管理水平,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分类:
(—) 实验室管理方面:
1.实验室先进集体;2.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3.优秀实验教学管理人员。
(二) 仪器设备管理方面:
1.仪器设备管理先进单位;2.仪器设备管理先进个人。
第三条 评选范围:
1.实验室管理方面:实验室先进集体按学校批准的实验室进行评比;实验室先进个人原则上在实验室人员编制中进行评比;优秀实验教学管理人员在从事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中进行评比。
2.仪器设备管理方面:教学部门以实验室为单位评选;行政部门以处(部、室、中心)为单位进行评选。
第四条 各院、部、系、处主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的负责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按评选条件认真评选。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 各单位进行自评并填写“长安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先进集体、个人推荐表”;
2. 院、部、系进行评比后按分配名额数向学校进行推荐;行政处室单位直接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
3. 由学校进行最终评定。
第六条 评选比例:实验室先进集体名额占全校实验室总数的15—20%;实验室先进个人名额占全校实验人员总数的10%;优秀实验教学管理人员占全校实验教学管理人员总数的10%;仪器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占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总数的5%;仪器设备管理先进个人10名。
第七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先进单位、个人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第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先进集体条件:
(一) 能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能按时开出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实验项目,做到实验内容不断更新,实验报告认真批改,实验记录保存完整,无实验教学事故的发生;
(三) 重视实验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开放和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方面大胆探索,使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有显著提高;
(四) 能按时完成研究生及科研测试任务,在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
(五) 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如取得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
(六) 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规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类人员岗位责任明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制度健全,并能切实贯彻执行;
(七) 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借还登记、检查、维护等手续,做好使用、维修记录,坚持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技术档案齐全,帐、物、卡一致;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
(八) 能及时组织完成各种实验教学文件的编撰,按时填写、报送各种报表和资料;
(九) 自制或改造实验装置,改进测试技术和仪器设备维修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十)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常年保持整洁、卫生;两年内未发生火灾、被盗等不安全事故,人均出勤率在95%以上。
第三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 热爱本职工作,务实创新,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实验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全年出勤率在95%以上;
(三) 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包括设备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四) 积极参加申报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申报、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五) 能积极按时完成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
(六) 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对外开放服务方面成绩突出;
(七) 能开发新实验和新的实验装置、探索新的实验教学方法;
(八) 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做到了帐、物、卡的一致;
(九) 积极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有关调拨、报废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十) 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特别是开发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四章 优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管理人员评选条件
第十条 优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管理人员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实验教学工作;
(二)能及时将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到相关实验室,并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实验指导人员,反馈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和执行情况。
(三)能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管理经验交流;
(四)及时统计汇总有关实验室和设备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做到填报数据准确完整。
(五)对所属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反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和学生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