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心制度
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低值材料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加强示范中心的低值材料和易耗品存货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物资的经济效益,防止浪费和堵塞漏洞,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长安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和我示范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材料和易耗品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随买随用的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如万用表、摄像头)、实验耗材(如玻璃仪器、化学试剂)、消耗性物品(如手套、口罩)、零星办公用品(如打印纸、文具)。

第三条 库存物品的记账价格,应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示范中心负责人必须认真制定每年度或每学期的低值材料和易耗品购置计划;做好低值材料和易耗品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低值材料和易耗品的管理状况。

第五条示范中心应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以下称管理员),负责管理本中心的低值材料和易耗品。该管理员要做好日常的出入库登记、盘库、调拨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管理员要对保管的低值材料和易耗品的安全完整负责,耗材摆放应整齐、有序,保持仓库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和防蚁工作。

    管理员调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低值材料和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分为年度采购计划和临时采购。示范中心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安排和库存情况编制物品的购置计划。

    第七条 低值材料和易耗品的采购原则上进行集中、批量采购。批量价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并同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具体办法按照《长安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少量、特殊、急用或临时需要的低值材料和易耗品采购应经中心主任审核,规范采购过程。

第九条 低值材料和易耗品购置后,需填写长安大学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出入库清单,购置后的低值材料和易耗品须经由两人以上验收,再由中心主任审定批准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管理人员进行验收。

 

第四章  管理及使用

第十三条 全部的低值材料和易耗品应建帐,并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低值材料和易耗品的使用实行领用签字制度。对低值材料的进出、库存和存放位置应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低值材料和易耗品的保管应科学化,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使用明细账,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对稀缺及药品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

    第十五条库存物品领用(发货)要采用先进先出法。物品收、发、存的记录必须准确清楚,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专库存放。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七条 低值材料和易耗品的报损、报废,原则上要求各分实验室提出申请,注明报废理由,由中心主任审批认可。

第十八条 保管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保管不力而造成材料、低值易耗品、工具等的损坏或丢失,除批评教育外,由当事人按实际价格的20%70%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使用过程中价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若损坏、丢失零配件,由当事人按零配件价值赔偿;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修理费及材料费赔偿;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折算损失赔偿;完全报废或丢失按整体价的80%赔偿。价格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一般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浪费消耗性材料、试剂等应视情况确定赔偿额度,情节恶劣者原价赔偿并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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