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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15】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实现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长安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负责对设备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具体实施。

第三条  仪器采购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五条  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学校计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经学校计划领导小组批准的计划,由实管处向示范中心下达仪器设备采购执行计划,并根据项目金额选择采购方式。

第七条  实管处与示范中心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编制相应技术资料。

(一)金额<2万元,编制技术要求后,直接采购;

(二)2万元金额<10万元,采用询价、谈判(三人以上)方式进行采购,并填写《长安大学设备购置合同谈判记录表》;

(三)金额≥10万元,准备招标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材料,进行招标或其它集中采购方式,具体参照《长安大学设备招标及集中采购管理规定》、《长安大学物资设备、服务集中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当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万元时,根据招标谈判的结果,由设备科、专家代表、示范中心代表和供应商共同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书面合同,经示范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实管处处长审阅并定稿。

第九条  签定合同时,原则上扣留合同总价的5%—10%作为质保金,供应商在质保期限内履行了设备质量保证责任,在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其质保金。

第十条  设备科负责办理金额2万元以上采购合同的签批手续。

第十一条  由设备科代表学校监督执行已签字盖章生效的合同,并负责索赔等事宜。

第十二条  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负责组织验收小组按合同要求对所购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对于价值小于10万元的设备,验收小组由实管处设备科、实管科及示范中心代表为主组成;单台件设备或工程项目价值大于10万元时,由学校成立验收领导小组对所购设备或项目进行验收,并由示范中心代表写出验收报告。

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或项目,由设备科按合同规定办理付款事宜。

第十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指定的进出口代理公司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仪器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可免征相关税费。以免税方式采购的进口设备,其使用、保管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受监察、审计、财务、工会和群众监督。相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示范中心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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