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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8-01-30】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推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长安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示范中心是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长安大学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之一。

第二条建设示范中心是长安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的重要任务,坚持育人为本、知行统一的办学理念和注重实践、推进创新的办学特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示范中心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示范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划和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制定长远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二)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组建示范中心管理团队和教学队伍,负责示范中心日常管理,保障示范中心的安全运行。

(三)制定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机制,合理安排示范中心各类人员的重点工作和任务,实施中心动态考核,向学校汇报示范中心运行情况,完成年度考核和定期自评自查工作。

(四)充分利用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预算,为实验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在人才引进、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计划中提供必要实验资源保障。

(五)推动实验教学科研理念及模式的改革创新,统筹规划实验教学资源,做好实验室信息化建设,推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六)结合示范中心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模式、方法、项目的开发,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由校级领导牵头管理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院、实管处等管理部门参加成立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示范中心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示范中心所在学校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示范中心所在学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九条设置示范中心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固定人员为学校聘期3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管理和技术人员。流动人员为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人员设置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教师人员负责指导实验、开发实验项目、自制实验设备、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研究等;管理人员负责中心建设、设备维护、耗材管理等日常运行管理;技术人员负责保障实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十条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将科技前沿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保证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建立示范中心开放运行制度,建设信息化、虚拟化实验教学资源,教学资源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设立对外培训制度和培养任务,联合校外资源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

第十一条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二条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三条持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教学项目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第十五条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学校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

第十七条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如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承办学科竞赛等;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配置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第十九条示范中心经费包括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教务处负责经费统筹安排。建设经费由各学院制定建设方案及预算,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安排使用。运行经费根据承担教学实验任务、设备场地规模、建设水平等由学院综合预算,教务处核实并批准后下拨。

建设经费用于实验室功能拓展、设备更新及实验教学资源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备维修、实验耗材、水电、办公用品、人员培训、会议交流、成果推广、废物处理等。

第二十条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制定实验教学、设备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质量评价等全面的管理办法与管理制度。

第四章考核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每年编制年度报告,每5年编制阶段性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组织编写年度报告、阶段性总结报告,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学校;根据学校对示范中心提交的年度报告审改意见,积极组织整改,将整改结果上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示范中心对内、对外的统一名称为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长安大学),英文名称为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Road Traffic and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 EducationChang’an University)。

第二十四条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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