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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5】

 为加强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减少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738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示范中心(简称: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购置、自行研发、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涉密或功能、技术要求等特殊的仪器设备除外)。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二条 中心将上述设备列为共享共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部门)使用基础上,学校其他单位(部门)可以共享使用。学校在资产管理处资产共享平台上公示出中心设备的具体信息,供校内需求单位(部门)查看。

第三条 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前提下,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中心开展开放共享服务活动。利用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可以从事以下开放共享服务活动:

(一)面向校外的教学、实验、训练、实习;

(二)检验、测试、测量、分析、化验;

(三)仪器设备的校正、安装、技术鉴定、维护维修等;

(四)各类资料制作(含音像视听资料)、软件开发等;

(五)信息查询、数据处理;

(六)其他经批准开办的项目。

第四条 有仪器设备使用需求的校内外单位,可提前通过资产共享平台向仪器设备所属单位(部门)提出预约服务申请,填写《长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预约单》,预约时需说明使用时间及实验要求的条件、样品情况、所需耗材和试剂等,以便仪器设备所属单位(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第五条 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以及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也可参照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收取服务费,做到合理定价、统一收费。

第六条 学校在试行仪器设备共享的初期,以免费共享使用为主,如设备所属单位(部门)已按相关要求制定收费标准,可按照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制定收费标准应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使用本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收费。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借用过程中,借用方要严格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并保证所用设备的安全、完好。使用结束后,设备管理员要做好使用记录登记工作,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开放共享使用中非自然原因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坏情况由责任方承担必要的维修费和误工费。

第九条 开放共享服务活动一律按规定程序审批。创收的使用、结算按规定执行。禁止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利用中心资源承揽业务直接收取费用,或收取项目服务协议所含内容之外的额外费用。凡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批准直接收取费用的,经查实后,除追缴全部收入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条 推动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是打破个别仪器设备仅用于本单位使用的壁垒,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避免学校重复购置而采取的措施,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校内其他单位提出的使用申请;各使用单位要充分利用校内已有资源,共享平台上已有且能共享共用的设备,原则上不得另行采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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