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心制度
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示范中心”),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践人才培养,维护教学示范中心的广大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中心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理念、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

第三条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面向国家道路交通运输方面重大需求,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实验教学研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示范中心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示范中心安全管理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树立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第六条示范中心安全工作内容包括中心安全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措施制定、师生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开展、安全条件保障、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示范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方面。

第七条示范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具体工作由主管安全的老师负责。各区域的安全由各区域负责人员负责,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学院负责配足配齐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如消防器材(灭火器、灭火毯、灭火水龙头、砂箱等)、通风换气设施、安全通道及紧急逃生出口标示、其它防爆、防腐、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施等

第八条会定期检查示范中心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查验安全记录。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会进行封闭措施,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九条示范中心会配备有道路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的实验室,实验室会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例:

(1)       进入示范中心的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进食。实验结束后要关闭相关设施。

(2)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合理布局。及时清理、报废废旧物资,实验室内不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3)       实验室进行对人身健康有危害的实验活动,必须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和劳动保护措施。对行车、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操作及电工等特殊岗位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技术培训。

(4)       承揽校外的教学、实验和生产任务时,在签订协作合同的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

(5)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或制止者,实验室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须追究责任。

(6)       外来人员来实验室工作,必须有本实验室工作人员陪同或在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过夜。节、假日需要实验者,应经负责人同意,学院办公室备案。夜间进行实验要有人值班看管。

(7)       实验废液、废气、废渣的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废水、废液要经过无害处理以后才能排放,实验用过的废瓶、废渣,不能乱丢乱放,要按不同特性收集在固定的容器中,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8)       做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负责人同意,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里进行。

(9)       实验室内明显处悬挂《安全提示》以及责任人和安全员名单。安全规则。

(10)   实验室功能明确,与办公室和值班室必须分开使用,不得混用。实验室内不准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能存放个人物品。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对持有者要进行登记,不得私配和转借,人员调出时必须交回。

(11)   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对实验所涉及的仪器设备和药品的特性、潜在危害要熟悉,从而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一般不得脱岗。

(12)   用电不可超过安全载流量, 发现设备漏电要立即修理,做到安全用电。

第十条示范中心内的教学结束和下班前或节假日,工作人员必须检查示范中心的环境和相关器具,断电、断水,关锁门、窗,节假日做好安全检查后及时封门。假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一条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惊慌,听从值班人员指挥,有序地从安全通道撤离。若发生火灾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若发生人员受伤及时拨打校内医院电话029-82334922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十二条示范中心应无条件地接受学校及学院XX委员会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示范中心安全工作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领域和内容,要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有监督、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要实现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的常态化管理。

 

第三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通过示范中心安全教育建立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是示范中心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要把建立师生的安全意识作为示范中心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示范中心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开设安全教育必修课,安全讲座,实验课程、项目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页,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举办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模拟演练及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努力营造示范中心安全教育氛围,须在醒目位置公布中心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校保卫处报告电话,可在实验室内外张贴安全警示、提示标志、标语、安全制度、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水池上方张贴禁止倾倒有害废液标志和种类等内容,以促进师生建立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示范中心安全教育必须以考核的形式落实到位,可采取书面、网上或其它形式定期对教师、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知识考核。

第四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和考核

第十八条在示范中心安全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示范中心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日常的各类安全违章、事故、隐患的责任认定和处理。领导组每学期要进行全面检查,现场签发检查记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发放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参照国家有关行业的安全要求和标准,制定并完善本单位针对各个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以《长安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长安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划管理办法》、《长安大学汽车学院本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长安大学汽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为依据。

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配备安全员,协助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对示范中心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记录、纠正现场违章,上报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编写安全工作简报等。

第二十一条示范中心各区域必须建立中心安全工作档案,将所开展实验,活动和教学任务安全工作及时存档,作为对单位、个人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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