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长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大国资〔2013〕97号)以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原因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失去维修价值的,并且使用时间超过折旧年限(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使用保管单位可申请报废。
第三条 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时,单价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汇总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并附设备清单(一式三份),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送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技术鉴定;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单独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一式三份)申述报废原因,送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技术鉴定,需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报主管校长签字审批;交通车辆报废时,除办理学校报废手续外,还需办理交管部门注销手续。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其鉴定成员由各单位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的技术鉴定和审核。被鉴定的报废仪器设备无论单机或成套设备,均应附件、配件齐全。若使用单位需要留用报废设备移作教具或改制零配件时,需要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其中按批次汇总小于500万元的仪器设备,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处备案,呈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或批量大等于500万元至800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需报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或批量大等于800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需报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仪器设备批准报废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计财处分别凭报废审批单注销仪器设备帐。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存放场地情况与用户联系,回收或处理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所有报废仪器设备在回收前仍由用户负责保管,保持完整,不能擅自挪作他用、对外捐赠或转移,不得随意拆卸和遗失,对遗失的附件、配件、应注明原因,分清责任。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变卖处理,不得将回收残值资金滞留单位或私分,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使用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报废设备在回收或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之前应保持技术鉴定时的实际状态,对于随意拆卸而残缺不全的设备,将按丢失或损坏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单位需拆卸零配件或留作备件时,经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同意移作教具、改制、留用零配件等,并在回收或处理时出具“领用登记”的申请手续,方可拆卸留用,同时按材料入账进行管理。一般不得整机留用,以免混入固定资产。
第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自变卖、拆卸或移作他用。对于汽车、电梯、锅炉、有放射性以及有毒有害等专业设备,必须在对口行业或者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以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回收,并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普通设备采取竞价、拍卖、招标等形式处置。
第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集中处理后的残值收入全部上交计财处,可按20%作为从事处理工作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运输、拆卸、搬运劳务等费用,其余由计财处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先前制定的《长安大学报废设备处理办法》(长大实管字〔2001〕62号)作废。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