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立项和购前技术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立项论证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设备建设需求,细化和完善设备技术指标与建设方案,提高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大型仪器设备”是指购置单价大于10万元(含)人民币的各类仪器设备(单台、成套、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和学校自有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进行立项论证的设备按照其使用方向划分为基本教学设备、平台专用设备、通用测试设备和其他等四类。基本教学设备是指能够维持正常教学,保障实验教学的基本设备;平台专用设备是指为学校学科建设、重点教学科研平台建设所购置的专用设备;通用测试设备是指学校统筹规划建设的能够满足多个学科的通用测试分析设备。
第二章 立项论证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设备立项论证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设备立项论证的程序和相关规章制度;
2.组织或委托各单位开展设备申购论证会;
3.对申购项目论证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4.管理设备申购论证档案资料并建立设备申购数据库;
5.建立和维护论证专家库。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其他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设备申购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需求计划并组织开展设备的前期调研工作;
2.编写设备申购论证报告,对内容的严密性和真实性负责;
3.组织召开本级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配合学校或受学校委托召开设备申购论证会。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或专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设备购置的经费来源渠道。
第三章 设备购置申报
第八条 各部门要以学科建设规划为指引,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按照重点保证一流学科建设需要、优先保障基本教学需求的原则,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以实验条件建设为重点,契合学科发展创新的实际需求来制定相应的学科建设设备规划,并申报相应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基本教学设备应满足学生实验教学需求、安全性较高、易于配套和维护。平台专用设备应与学校研究特色、水平相匹配,适应学科前沿发展方向,能够和现有设备形成互补。通用测试设备应满足多学科测试分析需求,其中主要用于社会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不予支持购置。
第十条 不论以何种经费申购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要求在论证报告中承诺开放共享,购置后列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系统实行开放共享。10万元至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开放共享,40万元(含)以上大型设备全面开放共享。对于已有同类设备共享服务可以满足需要的,不予批准其新购的申请。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常年受理各单位设备购置申请,并及时安排论证。截止每年3月31日完成论证的设备,可以进入到当年的设备申购数据库。
第十二条 设备申购需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明确使用方向、管理模式和相关责任人,需逐项写实性说明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附有相关支撑材料。各学院申购40万元(含)以上设备,还应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进行内部论证。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作为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其中设备技术人员是设备的终身责任人;责任教授是设备申请的提出人和技术负责人,全面把握设备的技术水平、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要求;专职技术人员是设备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需对设备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用户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设备技术论证
第十四条 按照设备单价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小于10万元、10~40万元、大于40万元(含)等三类。
单价小于10万元的设备,原则上只安排基本教学设备购置。论证工作由学院自行安排。在《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学院(部)论证意见中,须由院长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共同签字。
单价为10~40万元设备学校委托各单位组织论证,论证专家须由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
单价大于40万元(含)设备由学校组织论证,论证专家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均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各个专项设备论证专家评审费用从相应的专项项目管理费中支出,其他经费设备论证专家评审费用由各项目申购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对所申购设备的必要性需进行充分论证,内容包括:
1.基本教学设备需说明所申购设备服务的专业、实验课名称、班级、学生数以及年使用机时等。平台专用设备和通用测试设备说明可支撑的学科、校内相关研究方向或团队,可分析的关键性能、已有的研究基础和可能承担研究方向的支撑材料(如项目合同书、项目结题报告等)。
2.校内现有同类设备的型号、数量、所属学院、主要性能指标、服务的专业以及年使用机时等。
3.说明现有设备的技术参数情况、不能满足需求的理由,及需要的设备技术参数指标。
第十七条 对所申购设备的可行性要进行充分论证,内容包括:
1.说明购置单位内部对设备预计使用机时(小时/年)及预期成果。
2.平台专用设备和通用测试设备需详细说明调研了解的校内外潜在用户及其使用需求情况,包括潜在用户、设备预计使用机时(小时/年)等。如有多个用户,请分条列述。
3.平台专用设备和通用测试设备需详细描述人员培训计划,包括技术人员提升设备操作水平的计划及对用户的培训计划。请在估算设备预计使用机时的基础上,详细描述设备运行维护方案,包括设备运行的时段、时长,设备对外学科服务的时段、时长,及平衡各用户需求的方案。
4.说明用房面积、水电供应、防磁、防震、详细安装地点的落实情况。
5.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可能的安全问题、是否有相应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6.编写“技术指标”时,提出的设备规格、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既要合理准确,满足教学科研使用要求,又不能有品牌倾向性及指向性(只能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购置单位须明确所提出的技术性能指标及参数,推荐厂商/代理商(代理品牌)提供的产品是否均能满足其要求。
7.论证前要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包括各推荐厂商/代理商(代理品牌)的产品性价比(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及参数对比、价格对比)、使用情况、售后服务等信息,须推荐具备竞争实力的三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及其报价单,以及不少于三家的用户使用的调研情况。
第十八条 除上述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外,如另有其他材料如专家意见、利用同类设备已经取得的成果等能够支撑该设备申购的可逐条罗列。
第十九条 论证现场由责任教授向专家组阐述仪器申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专家质询、专家评议、专家打分,最后由专家组给出综合结论意见。综合结论意见应说明同意安排购置、原则同意购置但需补充论证材料、补充论证材料重新论证、不予立项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 论证结束后要形成完整的论证材料,包括论证会议记录和长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并存档备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论证结果在长安大学信息门户进行公示。
第五章 设备立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经费分配等情况立项编制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原则上大型设备只有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申购论证进入申购数据库的设备才能立项,列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负责申报经费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的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完成,上报学校上级有关经费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以及其他自筹经费由相应的经费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长大实管字〔2000〕189号)、《长安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划管理办法》(长大实管字〔2000〕189号)以及《长安大学专控商品校内审批办法》(长大实管字〔2002〕2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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