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安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推进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 号)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安大学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组建示范中心管理团队和教学队伍,负责示范中心日常管理,保障示范中心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示范中心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示范中心进行指导和评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教学指导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教学指导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六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四分之一以上成员,两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以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人事制度。示范中心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定期考核。示范中心鼓励人员的流动,同时保持相对的稳定。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示范中心实验室工作。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研究生、博士后及访问学者等。
第五条 示范中心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并且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章 主任职责
第六条 示范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设主任1名,按照承担实验教学与管理任务情况设立副主任2~3名。
第七条 示范中心主任全面负责示范中心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引进、条件建设、经费使用和研究生培养等具体工作,并协调各研究方向之间的合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完成示范中心具体工作。示范中心下设行政办公室,协助主任处理示范中心的日常行政管理、会议组织、文件档案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示范中心主任是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示范中心建设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做好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实验教学中心的验收、评估等工作。
(3)积极探索实验室管理模式的创新。示范中心按研究方向设置相应研究室,各研究室实行首席教授负责制,配合示范中心主任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注重教学实验中心师资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对教师与实验人员进行培养,鼓励教学与科研相结合。
(5)负责示范中心仪器、设备的保养与更新,保障示范中心的硬件条件能满足不断提高的教学、实验的要求。
(6)建立健全示范中心安全规章制度,根据中心运行的实际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人、财、物、科研、教学及社会服务等进行全面安全管理。
(7)负责示范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8)规范管理,认真执行示范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作用。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实施方案、研究方向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本领域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示范中心主任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科研进展报告及未来发展思路,讨论示范中心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等工作,审议示范中心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检查中心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示范中心建设规划、管理规章制度等。开展对示范中心规范化科学管理的研究和讨论。开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实验室用房大规模变动的研讨。对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建立、合并、撤销等进行论证和审查。
(2)审定示范中心的建设及优化组合。广泛团结并听取各级各类实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示范中教学与管理工作。
(3)审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购置计划。制定示范中心建设经费分配方案,科学规划设备购置,逐步完善示范中心的建设。
(4)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论证和决策,和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效益评估。在保证示范中心正常实验的同时,加强大型设备的对外开放,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提高设备利用率。
(5)对实验人员、教学队伍的组建、培训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组织对示范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及实验室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示范中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6)审议示范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充分发扬民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的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示范中心的工作。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由长安大学任命或聘任,委员由各学科专家担任。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进行调整或增补。
第四章 职员职责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职员的主要职责是:
(1)所有职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严于治学,勤于钻研,精于教学,教书和育人紧密结合,具有高尚的师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不断增进自身道德修养,举止得体,谈吐文明,诚实守信,奋发向上,为人师表,遵守教师行为规范准则。
(2)根据学校、示范中心制定的建设任务,结合具体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随时接受示范中心管理部门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检查督促。
(3)认真钻研科学文化技术,精通业务,加强业务学习进修,不断提高示范中心工作的理论和技术水平。熟悉所负责实验室内的物品及仪器设备的性能,负责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与示范中心其他人员做好协调。
(4)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和设备操作规程教育。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示范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学生违反,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5)对示范中心内的各种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保持完好,使各个实验室保持整齐、清洁,各类物品存放正确位置。
(6)对示范中心内的一切物品应建立帐目,使帐、物、卡相符,出入都有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对丢失和损坏的器材及时填补和维修。
(7)贯彻勤俭节约原则,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电、药品等,做好示范中心的防水、防爆、防毒和防盗等安全工作。
(8)积极完成示范中心安排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由示范中心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并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安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