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学生因科研、教学和毕业设计、课外活动的要求需借用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 须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2.借用手续需到各实验室具体分管设备的教师手中办理,借用人应出具借条并注明借用时 间和归还日期; 3.借用人对借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操作应基本熟练,出借人与借用人双方必须在借用和归 还仪器时对仪器状态进行确认。对不了解仪器设备原理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借用; 4.借用方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5.进口或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赔偿责任按“长安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赔偿 处理办法”执行; 6.仪器设备事故和教学事故,由实验教学中心上报学校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 予处罚。 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05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