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心制度
附录1
发布时间:【2009-07-15】

关于学生补做实验及实验重修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特做如下规定: 

1、学生实验课原则上不准请假; 

2、缺做实验给予该实验项目一次补做机会; 

3、缺做实验达到或超过该门实验课程开出实验项目总个数的20%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补做

手续,直接进入重修(因正当原因缺做者除外); 

4、无故缺做实验者补做一个实验需交纳该实验项目所需耗材、仪器损耗费等; 

5、学生持所在院系开具的有效证明(或补做实验缴费单)到相应实验分室找指导老师,协

商安排补做实验时间; 

6、实验期终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理论课程考试; 

7、实验重修按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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