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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体育部(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30浏览次数:208信息来源:体育部(系)

长安大学体育部(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院系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长安大学学生管理一般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院系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院系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追责。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适用于我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体育部(系)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开展。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生安全的日常工作。应召集辅导员、班主任、团委、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党员及学生代表成立二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部系有关部门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部系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部系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防诈骗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立足班级、宿舍以及学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全体学生有责任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部系各有关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强化安全意识,不断改善环境与条件,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

1. 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危害学校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等;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和集会等。

2.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

3. 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

4. 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溺水,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1. 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2. 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3. 在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4. 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5. 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部系有关部门同意,并按学校规定进行,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 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2.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3. 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4. 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5. 不得在宿舍酗酒;

6. 禁止宿舍豢养宠物;

7.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

8.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9.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不论向哪个单位求助,该单位都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处理。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条 部系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系对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长安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部系成立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处理学生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应在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安全事故信息由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授权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依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及责任者的处理,按照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根据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权归体育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体育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