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长安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长大实管字[2001]62号)
发布时间:【2009-07-16】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行政办公及后勤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下同)是国家投入教育事业的国有固定资产,是教学、科研、开展对外服务和维护校园环境、保证师生正常学习与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用好、管好这些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闲置和廉价流失,学校要求各仪器设备使用、保管单位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本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利用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面向院、系内外,校内外等),以筹措仪器设备的更新、维修、改造资金,保证设备完好,提高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实现学校建设的良性发展。为此,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教育部、财政部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二条  凡我校实验室、后勤服务及行政部门利用教学行政事业费、发展基金、世界银行贷款及配套资金、专项拨款和“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等购置的用于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办法所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学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科研经费、自筹资金和发展基金等购买仪器设备,用以补充现有设备的不足。对这部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将采取优惠政策。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权限

第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校,由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人员或用个人科研或对外服务收入购买仪器设备的个人)按学校规定负责管理和使用。各使用、管理单位(或个人)对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技术状态完好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严格管理科研和对外服务中的仪器设备出租。对结合承包工程或其它任务需要移(拿)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下的由院、部(系)主管领导审批,510万元的由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10万元的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对具有对外检测资质的单位,因设备外出使用频繁,可每半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凡经批准对外出租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派人随设备前往使用地点操作使用,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监督,并保证其安全和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六条  对修复和利用淘汰、报废设备进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为鼓励用好、管好仪器设备,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学校对仪器设备采用收取有偿占用费和返还实验教学补助费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有偿占用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凡各单位设备帐目上所列的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缴纳有偿占用费。校党、政机关除用于管理的仪器设备外,其它有对外服务收入的设备也应缴纳有偿占用费。





    第九条  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的计算:


    式中:仪器设备原值:仪器设备的帐面价值;

预计残值:按设备原值的大小计算,大于20万元取5%,1020万元取4%,510万元取3.5%5万元以下取3%,计算机及外设和软件的残值按上述比例的30%计;

折旧年限:电子仪器类10年,机械电子类12年,机械类20年,CAD工作站及外设8年,计算机及软件5年。

仪器设备性质系数按下表确定:

高精尖设备

(100万元)

重要设备

(10100万元)

一般设备

(10万元以下)

模型、教

具类设备

公益性

设备

教学单位的

生产性设备

经营服务型

单位设备

0.2

0.4

0.5

0.2

0.2

0.8

1.0

: 1.高精尖设备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在学科发展上具有重要作用且代表学科水平、地位的设备;

    2.重要设备指价值≥10万元~100万元的设备,这类设备以承担科研、对外服务和研究生的课题试验为主;

    3.一般设备指既承担教学任务(按教学大纲要求,由实管处下达)又可承担科研任务的设备;

    4.模型教具类设备指只能供教学使用的设备,如教具、模型和供学生认识实习拆装的设备等;

    5.公益性设备指专门为师生员工进行公益性和社会性服务的设备,如通讯中心的电信设备,总务处的校园环卫设备等;

    6.教学单位的生产性设备指为教学单位配置的汽车、施工机械、机床等;

    7.经营服务型单位设备指在学校机构编制中的经营服务型单位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为鼓励教学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发利用,对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设备,验收后一年内不收有偿占用费;≥50100万元的设备,8个月内不收有偿占用费;≥1050万元的设备,半年内不收有偿占用费;510万元的设备,三个月内不收有偿占用费(不包括生产性和经营性设备)。

    第十一条  对使用单位和个人用科研经费、自筹资金、发展基金等购买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为学校,使用权归购买者,不缴纳有偿占用费。

    第十二条  对承担本、专科生的教学实验和研究生的基础教学实验的设备,将按所承担教学任务的多少,减免所在单位的有偿占用费。

    第十三条  对使用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其年有偿占用费按正常设备的30%缴纳。

    已到报废年限,经鉴定应报废的设备不缴纳有偿占用费。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具体管理工作由各院、部(系)或使用、保管单位自行负责,学校只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责任制,即每台仪器设备必须落实专门的保管(或管理)人员,保管人员和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范围,切实负起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实管处按教学计划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各院、部(系)应凭实验教学任务书优先安排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  院、部(系)和独立使用仪器设备的单位应按本办法和学校其它有关科研、科技服务的管理办法,制定自己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和收费管理办法,落实责、权、利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严格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防止国有资产和收入的流失。各单位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时,其收费标准应包括有偿占用费、设备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水电费和必要的劳务费等,并报校计财处和实管处备案。所收费用除上缴有偿占用费外应首先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六章  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校计财处负责实施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的收取,实管处每年11月下达各院、系、部及独立使用单位每年应缴纳的有偿占用费额度。

    第十九条  有偿占用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和调配,60%划归学校修购基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实验室建设,20%用于实验教学及低值易耗材料开支,20%返回各承担实验教学单位,补贴实验教学经费和设备维修费。具体工作由实管处负责安排实施。

    第二十条  经营服务型单位缴纳的有偿占用费,主要用于该单位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有偿占用费的合理使用,校计财处应设专门帐户进行管理,按财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有偿占用费收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将用三年时间进行过渡,即2001年按应缴金额的30%收取,2002年按60%收取,2003年按90%收取,2004年转入正常。

    第二十三条  有偿占用费由计财处从各单位的发展基金,奖、酬金或岗位津贴和创收收入中扣除。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对在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每两年一度的实验室工作总结表彰会上给予奖励和表彰。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按《长安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过程中,要注意制定和不断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良好的技术状况,使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111日起实施,由实管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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