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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暂行办法(长大实管字[2001]62号)
发布时间:【2009-07-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规模(人、财、物),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而不是指实验场所、实验间。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部(系)二级管理,以院、部(系)管理为主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工作,由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人事处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并参照其它高校的做法,我校实验室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100m2以上使用面积的实验用房;

    2. 2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

3. 3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或9人以上的专职科研编制;

4. 80%以上课程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5. 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教授职称人员担任,实验技术队伍有比较合理的年龄、职称结构;

6. 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较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各类实验室原则分别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以基础课、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基础教学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不少于45360生时,或每年接纳10个以上专业的学生实验教学任务,且年实验工作不少于32400生时;

    2)专业实验室,每学年接纳4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年本、专科生实验工作量不少于6480生时,并每学年承担5名以上研究生培养任务或每年承担3项以上科研课题的实验任务;

    3)科学研究实验室,每年承担8项以上科研课题或每年承担5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任务;或每年承担5项以上科研课题和8名以上研究生培养任务。

第三章  设置原则

    第六条  总的原则是:全面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需要,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投资效益。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规模,不能小而全,不能分散重复设置。具体设置原则如下:

    1、基础课部按学科设置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只能设置一个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外语部只设置一个语音实验室。

    2、按照新的专业目录,撤、并、归、改原隶属教研室的小而全的实验室,建立有一定规模、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实验室。

    3、只为一个专业服务的技术(专业)基础实验室应与专业实验室合并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服务的技术(专业)基础实验室,每个院、部(系)原则上只设置一个。

    4、一个专业原则上只设一个专业实验室,按专业组建达不到基本规模的,归在相近专业或按院、部(系)组建。

    5、为了加强管理,促进资源共享,同一院、部(系)内部或不同院、部(系)中相近专业可合设一个专业实验室。

    6、拟建实验室所承担的任务能被校内已有实验室承担的,原则上不再建立。

    7、为了加强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教学质量,对规模较大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集中配置且承担任务涉及面广的实验室,必要时可设立校管实验中心。

    8、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单独设置,成为实体。

    9、教学用计算机室由学校统一规划设置,各院、部(系)不再新设,对现有由院、部(系)管理的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机房,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置。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院、部(系)实验室设置方案由各院、部(系)负责申报,各院、部(系)在提报方案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第八条  实管处根据本文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对各院、部(系)所提报的实验室设置方案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等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会议(或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实验室设置(调整)方案,由学校以文件公布。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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