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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实验室实验维持费管理办法(长大实管字[2001]62号)
发布时间:【2009-07-15】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维持费是学校用来保障实验室教学实验项目顺利开出的专项经费。为了规范实验维持费的分配、使用及管理,提高本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维持费的分配

    第二条  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实验维持费算术额:

    以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登记卡及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为依据,按各类实验室实验项目的性质、特点及其它具体耗材情况,确定各实验室实验维持费的人时经费数(d,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实验室当年实验维持费的算术额(z):

z=d×x

(其中:x为各实验室当年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人时数)

    第三条  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实验维持费分配额:

    用学校当年下拨的实验维持总额(F)与全校全部实验室维持费算术额的总和(Z)进行比较,计算当年的实验维持费分配系数(f):

f=F/Z

按下列公式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实验维持费分配额(P):

p=f×z

第三章  实验维持费的使用

    第四条  实验维持费主要用于:

    1. 购买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 购置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添加的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工具、量具、仪器、仪表等;

    3. 购置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4. 支付一般仪器设备的检测费用及自修仪器设备的维修材料费;

5. 编制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的劳保费(每人每年控制在90元以内,超支部分自理);

    6. 支付与实验教学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节约开支,特将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要购买的有毒物品、稀有贵重物品以及可供个人生活使用的物品定为“校控物品”,具体包括:

    1. 氧化物、砷化物……等有剧毒的化学药品;

    2. 金、银、铂、汞……等稀有贵重金属及制品;

    3. 棉布、化纤布、丝绸、呢绒及其制品;

    4. 照像胶卷、放/印相纸等照相材料;

    5. 录音/相磁带、磁盘、CDVCDDVD及程序光盘、打印纸、复印纸等;

    6. 电炉、电暖器、电风扇、热水器、台灯、计算器、组合工具等;

    7. 可供个人生活使用的物品,如桶、盆、盘、壶、打气筒等。

    实验室购买以上物品,应在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准购手续。其中购买有毒物品须经校公安处审批,购买其它校控物品须经实管处批准。

第四章  实验维持费的管理

    第六条  全校实验维持费总额由校计财处按照学校的年度经费计划划拨,由校实管处归口管量并负责对各单位实验维持费的使用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实管处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以建有实验室的各院、部(系)为基本核算单位分拨实验维持费并建立控制卡,各单位凭卡办理使用手续。

    第八条  各实验室在本单位分配指标限额内,按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拟顶所需物品的采购计划,经院、部(系)或实验中心领导核准后,可到校物资供应中心或市场进行采购。

    第九条  实验材料购回后,实验室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长安大学经费支出报销单》和《长安大学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消耗品验收单》,经院、部(系)主管主任审核签字后,到实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原则要求

    第十条  为了加强实验材料和物品的管理,各实验室应确定一名保管人员,并建立低易耗材料帐,凡使用实验维持费购买的材料及物品均应记帐管理。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在采购实验材料时,一定要认真负责、货比三家,力争最低的价格购回最优的材料,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主管实验室的领导,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认真审核实验室的物品采购计划,严格控制实验维持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维持费属专款专用,各实验室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对因管理不严、不善而造成实验维持费用使用不当引起损失的,所涉金额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违犯财经纪律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实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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