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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条例(长大实管字[2002]365号)
发布时间:【2009-07-15】

    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是预防事故,保证实验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一件大事。是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管理实验室的领导干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安排或进行实验室建设、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时应切实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对实验人员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本职岗位的安全负责并积极参加由实验室组织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固定资产价值、实验用房面积以及安全工作的特点设兼职安全员1-2人。安全员主要协助本室主任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适用于本室的管理制度;对于所使用的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控制和消除的措施。对于实验室无力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申请给予解决。

    第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对新进实验室实习、实验或工作的学生和教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强对其安全操作技术的指导。

    第六条  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应当良好。若发现电线严重老化、绝缘层破损等情况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第七条  实验室按规定应安装的电气设施必须齐全完好。

    第八条  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九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线。接地线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

    第十条  保险丝熔断后,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再用同样规格的予以更换,禁止随意加粗或用铁、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一般不许拉接临时电线,特殊情况必须拉接时,要按电气线路架设的技术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当突然停电时,应随即切断仪器设备的电源开关,以防来电时因无人照管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电源插座要安装牢固,插头应接地良好,以防因接触电阻过大而产生过热而引发事故。

    第十四条  机械设备和各种机具的传动带、转动轴、联轴器、飞轮等高速旋转部件处,必须加装防护罩;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应在明显处标注起重吨位;吊装物品时,禁止超载;起重设备要定期保养,并对钢丝绳、吊钩等进行安全检查;对年检不合格的起重设备绝对不允许使用。

    第十六条  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技术熟练;精密贵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操作仪器设备时,不准嬉闹、闲谈。未经同意不准随意开动(使用)由他人管理的仪器设备。禁止将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带进实验间。

    第十八条  各种设备、机具必须定期保养、检修,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九条  车辆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禁无照驾驶和酒后开车。

    第二十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搬运化学危险品时要谨慎小心,严防震动、撞击、摩擦和倾斜,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能同车装运。

    第二十二条  使用和管理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熟悉化学危险品性能。

    第二十三条  危险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保管。对仓库储存的危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

    第二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按规定要求存放,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混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领用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实验室领导同意后方可领用。用后余量要及时退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对使用危险品进行实验的教学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强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和各类燃油的实验室以及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不允许储存汽油及其它易燃物品,特殊情况需要储存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报请校公安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实验用电炉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严禁使用电炉烧水、煮饭、取暖或烘烤衣物。使用电炉时不得在其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工作人员不得远离现场。

    第三十条  实验室使用的煤气炉、酒精炉等能放出明火焰的炉具,都应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和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焊接设备的实验室,进行焊接操作时,必须随时注意周围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三条  车辆加油时应熄火,并远离明火和高温。

    第三十四条  下班前要彻底清理工作场地,将废纸、木屑等物品打扫干净,并切断电源,关闭油路,熄灭余火。

    第三十五条  机械类实验室沾有油污的工作服,必须挂在通风的地方,以防蓄热自然起火。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所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应放置在干燥、阴凉、容易看到和取拿方便的地方。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保养方法。消防器材应落实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其性能并及时换药,发现报废或失效,应立即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七条  发现火险,在场人员应积极扑灭,如火灾蔓延,扑灭无效时,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火警电话119),并组织有关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验室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它环保法规,积极开发防治和控制环境污染工作,开展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九条  凡散发有毒体或粉尘的场所要安装通风、吸尘装置;噪声超标的实验室应尽量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噪声;实验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事先保证安全工作和采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措施。

    第四十条  实验室“三废”(指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护是实现安全文明工作和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之一。实验室应努力改进技术,完善劳保设施。另外,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品,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不得披长发、赤膊、穿拖鞋等等。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中各项规定和其它安全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岗位的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及其它灾害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自身安全,维护实验室正常秩序,以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造成事故和损失者,由实验室主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因违反本条例及其它安全制度造成事故者,根据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分别予以扣发奖金、赔偿、罚款、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实验室工作中遵章守纪,一贯对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发现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或者在某种事故发生后,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的实验室人员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批准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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