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文件
长大党师〔2019〕42 号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长安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长安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师师德考核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为“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师德考核对象为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师师德考核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考评的首要标准,在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中强化思想价值引领、强化教学纪律约束,积极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 “四个统一”,做“四有”好教师。
第四条 教师师德考核工作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 考评标准及等次
第五条 教师师德考评的标准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2.潜心教书育人,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潜心问道;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
3.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学校声誉,遵守《长安大学章程》。
第六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触犯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禁行行为“红七条”、严禁教师收受礼品礼金的“六条禁令”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任何一条情形的。
2.存在学校师德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其他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在师德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推进,校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步开展。考核结果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九条 学院(系)教职工考核采取个人自评、系(所、部)评价、学院(系)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评价相结合的程序进行。其中,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我总结。系(所、部)评价由教师所在系(所、部)根据教师日常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学院(系)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在个人自评、系(所、部)评价基础上,结合掌握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学院(系)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其他单位教职工考核采取个人自评、科室评价、部门评价相结合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考核结果面向本单位师生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者须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第十二条 教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或公示期间有情况反映的,所在单位须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综合评定。教师本人没有申诉的,按照单位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统一将考核结果填入《长安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登记表》并存档,同时将《长安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 1)和考核不合格教师相关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是教师评奖评优、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进修深造、出国访学、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开展上述工作时,相关部门要对候选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与师德师风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于在师德考核中涌现出来的教师先进典型,学校和所在单位优先推荐其参与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考核结果及因违反师德要求而受到处分的材料存入师德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教师招聘、人才引进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评估工作,全面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和师德情况,填写《长安大学拟聘人员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表》(附件 2),凡未通过考察者,一律不予聘任或引进。
第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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