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工作,规范并完善学生晚点名制度,根据《长安大学学生管理一般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长安大学各级各类学生在各校区均施行每周晚点名制度。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晚点名,是指学生在每周星期天及正常节假日收假日,由教师(以学生辅导员等学生工作干部为主)在各校区负责组织的,以现场或者网络形式对学生开展点名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晚点名的责任主体是学院,学院根据学工部下发教育要点及本院具体工作,合理安排时间和方式进行晚点名。
第三条晚点名的主要任务
(一) 清点人数。以学院为单位,学生工作干部对其分管的学生班(年)级进行点名,落实并上报未到者及其原因。
学工部对上报数据或电子清点人数后台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情况及动态。
(二) 计评上周工作。
(三) 传达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指示精神,布置下周工作,提出要求等。
(四)开展必要的形势政策宣讲。
第四条晚点名的主要要求:
(一) 学工部每周根据工作要求和时间阶段,发布下次晚点名教育要点。
(二) 学院(系)参照晚点名要点,根据本院实际,形成本院晚点名要点,安排具体的时间、地点完成晚点名任务。
(三) 各学院需填写学院晚点名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学工部。
(四) 在校各级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晚点名。凡有事者,须提前向辅导员老师请假。
(五) 学生的晚点名考核与课堂纪律考核相同。无故一次未到者,按旷课三课时计,累计处理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晚点名后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离校。凡私自离校者,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处理。
(七) 各学院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五条各学院(系)可依照本办法作出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查。
第六条研究生及其他类型的学生可结合各自学院(系)的教学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