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年),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长安大学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并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违纪学生的学籍、学位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停止违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造成违纪,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工作的;
(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其他情形。
违纪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四)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五)故意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七)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一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分别处分,合并执行。
第十条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应当取消其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被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寻衅滋事、酒后滋事或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结伙斗殴的,从重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章用电、用火、持有或使用危险品和管制物品以及具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加入封建迷信组织、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从重处理。
(五)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公告、文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张贴广告、布告,发放商业宣传品,且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校园内组织、策划、教唆、诱骗、胁迫他人从事宗教活动,或者包庇、纵容、掩护和支持他人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胁迫或者诱骗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互联网上登陆非法网站、散布虚假不实、反动言论或者有害信息,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攻击党政机关、各社会团体的各级各类网站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二)侮辱诽谤他人,或者偷拍、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三)猥亵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其他严重扰乱校园管理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组织、参与罢课、罢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扰乱课堂或考场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盗窃学校试卷,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到18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2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4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两周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依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屡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盗窃、诈骗、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盗用或者伪造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等情节严重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上述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经劝阻不改或者态度恶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试题册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考试成绩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四)在校期间二次(含二次)以上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恶劣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私自涂改考卷、成绩的,通过任何途径登陆学校教学网站非法修改成绩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考试答卷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一)擅自夜不归宿或在宿舍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扰乱宿舍正常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水电等安全规定,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毁宿舍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上述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在违纪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者作出不实陈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违纪学生违纪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违纪处分委员会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作出决定,并报请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签。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形成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作出之前,违纪处分委员会应将调查材料、拟处分决定以及学生陈述和申辩的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处分事实是否清楚,处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学生工作部(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会同学校法律顾问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一般由11人组成。
本科学生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常任成员;研究生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常任成员,其他成员由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代表、专职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聘请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除常任成员外,其他人员按照回避原则分别随机抽取2人,并将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学生具有违纪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有关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纪事实不清的,不予违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涉事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一)涉及违反考试纪律的,其调查取证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配合。
(二)涉及治安等违纪事件的,其调查取证由保卫处负责,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配合。
(三)涉及宿舍管理的违纪事件,其调查取证由后勤处负责,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配合。
(四)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等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40号)进行。
(五)跨学院(系)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或保卫处等部门协调,相关学院(系)配合。
(六)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当事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第二十六条相关调查材料须经各调查单位及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规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违纪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调查材料后按处分程序处理。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学生所在院(系)应当通知当事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亲属。
第二十七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违纪处分决定书,并在保护学生隐私前提下进行公告。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违纪学生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所属院(系)、班级和学号等;违纪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处分的种类和依据、期限;处分生效时间;不服违纪处分,进行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学校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起草,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签发。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按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二十八条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学生处分自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之日生效。开除学籍的自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之日生效。
第二十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学校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余两份分别送交违纪学生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一份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一份送学校教务处,一份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余两份分别送交违纪学生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处理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的处理事宜按照《长安大学学生听证与申诉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期限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出具处分期间表现情况鉴定证明,经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同意,原处分自动解除。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当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留校察看期满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研究后提出书面报告报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经研究后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需要延长处分期限的,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报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批;决定延长处分期限的,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受处分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需要提前解除处分的,由受处分学生申请,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批;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受处分的期限一般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第三十五条毕业班学生离校时其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所在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其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延长的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对具有长安大学学籍,在长安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纪学生系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由相关党团组织进行党内、团内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系对《长安大学学生管理一般规定》第七章“学生违纪处分”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长大学〔2013〕6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