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及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学校继续加速规范化学生公寓(含各类学生公寓和宿舍,下同)的建设工作,严格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使大学生公寓建设成为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场所。
学校通过对学生公寓的科学规划与统筹安排,加强和改进对大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按照教育规律管理学生住宿,确保学生按班级住宿,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学生教育管理的大局。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和改进对学生住宿管理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长效机制。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辅导员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
第四条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中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将逐步建立完善辅导、宿舍和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学校教育与学生自律相结合的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第五条建立完善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制度,发挥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学生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的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学生自律组织的作用,把学生宿营舍和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值班门卫到位、巡逻执勤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制度落实到位。
第七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及辅导员要尊重学生权益,关心学生疾苦,及时帮助学生解决住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与学生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公寓环境。
第八条加强学生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方面工作。学校通过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建立学生公寓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开通二十四小时固定值班电话等措施,加强和改进学生公寓的教育服务工作。
第九条学校将逐步改善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设施,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建立报警点。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对住宿的学生实行自律管理与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学生进入公寓应当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的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
学生公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执行早晚统一作息制度。值班人员于早晨6:00开启公寓大门,晚23:30关闭公寓大门,非特殊情况禁止出入,晚归学生须凭学生证或住宿证登记,并讲明原因后方可入内。
(二) 学生应当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学生不得私自换锁和转借房间的钥匙,如因转借钥匙等违纪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公寓治安保卫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舍长、值日生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和卫生。
(四) 学生应当爱护公寓设备、家具和公共设施,如有遗失、损坏,按规定照价赔偿。
(五) 学生须协助开展公寓管理,说明引导来访者按规定在值班室登记。楼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查询出入公寓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等。未经许可者,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楼。任何学生不得私自容留本宿舍以外地人的任何人员在学生公寓住宿。
(六)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须遵守公寓安全的规定,人走关灯锁门。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公寓接待小商贩和陌生人,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发现房间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校公安处。
(七) 学生入学、休学、退学、试读、毕业时均须到学生公寓主管部门办理住、退、转等公寓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在公寓中的奖励按照《长安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规定》执行。
对于影响宿舍正常生活秩序的、违反宿舍消防或水电等安全规定的、故意毁损宿舍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单位可依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学生公寓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安大学的各级各类学生公寓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会商校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中心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