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长大研学〔2016〕139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大研学〔2016〕140号)、《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长大研学〔2016〕141号),进一步完善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以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发放范围为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以及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奖学金评审组织
第四条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教务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条学校在每年9月1日开始启动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定自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之间取得的各项学术成就,所有获奖加分以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参照《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通知,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
第八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学生名单及评选依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长安大学外语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