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奖励与资助工作。
第三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
(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资助与教育、解困与扶志相结合。
第四条学生奖励与资助实行申请制度。
第五条学生有申请奖学金、奖助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的权利。学生应当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与资助的相应义务。符合奖励与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相应的奖励与资助。
第六条学校积极开发和整合奖励与资助资源,通过奖励与资助,激励、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有为、励志成才、全面发展。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归口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奖励
第七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文化、学科竞赛、文娱体育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学生奖励工作由学校统一规划,实行校、院 (系)两级管理的工作模式。
第九条学生获得表彰与奖励的等级有:校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学生获得省(部)级、国家级奖,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规定中的校级奖励,指获奖者持有学校或者政府厅(局)级管理部门印鉴的奖励证书。省(部)级奖励,指获奖者持有省(部)级政府印鉴的奖励证书。国家级奖励,指由教育部确认的,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共青团中央等组织评比的奖项,且获奖者持有国务院或者上述部委等印鉴的奖励证书。
国家级学会和省级学会的奖项不等同于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学生奖励等级界别,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会商教务处、团委等部门,依相关规定确认。学院(系)可以筹资设立学生奖励项目,并给获奖学生发放学院(系)印鉴的奖励证书。学院(系)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条学生申请校级、省(部)级、国家级奖励项目,其初评或推荐工作由学院(系)或教务处、团委等部门组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或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对学生表彰与奖励分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受奖学生可以单独获得荣誉奖励或者物质奖励,也可以同时获得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学生奖励的比例为学生总数的25%左右,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学生奖励、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及特殊困难补助等工作的支出。
第十三条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设特等(4000元/人/学年)、一等(2000元/人/学年)、二等(1000元/人/学年)、三等(500元/人/学年)四个等级。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先进班集体奖、单项奖和特别奖等,颁发奖学金并授予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奖:颁发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并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标兵、校级三好学生、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颁发一等、二等奖学金并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奖:颁发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并分别授予优秀毕业生标兵、校级优秀毕业生、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四)先进班集体奖:颁发二等、三等奖学金并分别授予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称号;
(五)单项奖,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六)特别奖,颁发奖学金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学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设一等(3000元/人/学年)、二等(1000元/人/学年)、三等(700元/人/学年)三个等级。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先进集体奖等,颁发奖学金并授予荣誉称号。
(一)优秀研究生奖:颁发一等、二等奖学金并分别授予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称号;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颁发二等、三等奖学金并分别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奖:颁发二等奖学金并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
(四)先进集体奖:颁发三等奖学金并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奖励与资助。学生因同一事由申请多项奖学金时,评奖单位选择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奖项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学生奖励工作一般按学年进行。具体安排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另行通知。学校依据情况组织专项表彰评优活动。
第十七条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其表彰和奖励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学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上级文件组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评审结果需经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校根据社会捐赠协议设立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分为校级和院级,并实行最低金额准入审查、设奖者资格审查、权利义务审查与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的奖励对象、设立标准依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三章 学生的资助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资助包括: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包含助教、助管、助研等)、助学金、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完善资助政策和措施,通过各种合法渠道,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实施学生诚信教育及其档案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教育与资助的管理监督体系。
第四章 学生奖励与资助的申请和评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奖学金与资助工作应履行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系)审议并公示、上报备案等程序。学生奖学金与资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陈述申请理由,班级评定推荐,学院(系)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初审;
(二)审议、评定程序。学院(系)负责各类奖励与资助候选人的初选、公示、推荐、上报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校级奖励与资助额度确定、审核、监督等工作;负责省(部)级和国家级奖励与资助筛选、公示、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奖励与资助需经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三)实施、备案程序。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公布奖励与资助的名单,奖励与资助的具体实施及其相关材料的归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学院(系)奖励与资助工作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学院(系)应在接到异议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结论并通知学生本人;当事学生对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四条学生奖励与资助考核信息等材料应当按年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及学生电子档案系统。决定予以表彰的,应当制作表彰(先进)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奖励及资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学生奖学金、奖助学金、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奖励与资助管理的具体办法。各学院(系)应根据本规定及相关办法,制定学生奖励与资助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校奖励与资助的经费是依据教财〔1999〕7号、陕价费调发〔1999〕41号、国办发〔2004〕68号、国发〔2007〕13号、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规定》(长大学〔2005〕170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发布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