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必须按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课,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请假审批权限。
三、请假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1.请假一周以内者,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
2.请假一周以上的(最多不得超过两周)由学院院长批准。
3.学生在工厂及外单位劳动或实习时请假,一周以内,由带队干部(教师)及所在实习单位基层领导共同批准,一周之外,由带队干部(教师)电告学院,由学院及所在地实习单位领导共同批准。
4.学生晚点名请假须由学院学工办主任批准。
四、学生请假必须经班长签注意见,并持有关证明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将批准单交给班长,班长同时填入考勤报表。
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校医院或有关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和班主任履行销假手续。
五、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急事外,不得事后补假。因病、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由学院办公室报教务处令其休学,不得参加考核。
六、考核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请病假需校医院住院证明,并予以严格控制。
七、学生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而离校者,正常教学日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晚点名缺勤一次按旷课3学时计算,每学年晚点名缺勤三次以上者,一学年内不得评优。学生旷课按有关规定处理。旷课课程,均以零分计。
八、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具体负责,每天实行考勤。
九、学生考勤的汇总,统计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学校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