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全校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我校劳动纪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出国、产假、病事假等的处理规定严格按照《长安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长大人字[2000]238号)等文件执行。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抓好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将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发放工资、津补贴和享受其他待遇的重要凭证,同时作为个人工作业绩考核、个人职务晋升(晋级)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除专任教师以外的职工必须认真遵守学校坐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三、教职工不得无故离校,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会议组织单位请假,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准外出兼职。
四、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取消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年度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有关考勤具体管理规定:
1、教职工须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各单位务必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如实、及时送交人事处劳资科,并由单位负责人对缺勤人员、回岗工作人员做出书面说明或附缺勤人员请假审批表,若未能及时报送,学校将暂停该单位所有领导成员本月校内岗位津贴的发放。
2、教职工无论产假、因公或因私出国、国内长短期培训学习均需履行请假手续,各单位不得越权批假,职工离校前一周须书面告知人事处劳资科,否则以旷工处理。教职工探亲假(含出国探亲)均安排在寒假、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3、教职工国内外长短期培训学习(合作研究)不得超过协议或批准期限,若学习或工作必需延长期限,应提前15个工作日内履行书面延期手续,未履行或履行不及时或未批准而擅自滞留不归者按照旷工处理。
4、各单位应设立责任心强的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统计查实工作。
5、通知发布后,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查实本单位长期不在岗、长期病休的人员,上报人事处。
长安大学人事处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